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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首例!湖州男子因诈骗被判刑,见义勇为后获减刑!央视都关注了这案件!
7月13日上午,湖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,该案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。
已接受社区矫正两年三个月的王某因奋勇救火、排除重大火灾爆炸隐患构成重大立功,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。
逆行
奋勇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隐患
事发地点周边是沿街商铺,附近停有多辆汽车,一旦爆炸,后果不堪设想。
危急时刻,王某毅然选择逆行,独自一人接连3次往返火场,用掉多个灭火器灭火。
火势减小后,王某又爬上工程车将一个一个滚烫的液化气罐气阀拧紧,并转移到安全位置,5分钟内迅速将火扑灭。
当做完这一切时,王某的嘴巴和鼻子里都是粉末,头发被烧焦、手心也被烫破,面对附近赶来群众的关心,他只说了句,“这是每个公民都会做的。”
目前,王某在德清县开了一家包子铺,经常把点心送给福利院的老人,同时还结对了一户低保家庭,给他们送去现金和生活用品。今年疫情期间,王某主动参与了社区志愿者服务,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。
见义勇为
属重大立功表现
庭审中,湖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,向法庭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、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,并提请德清县人大代表,武康镇春晖社区党总支书记、居委会主任翁某作为救火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。
承办法官说:根据法律规定,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,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。王某减刑案件的审理,不仅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,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更加积极改造,同时也激励了广大群众向上向善,进一步弘扬了道德新风尚,传播了社会正能量。
普法时刻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五条: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有“重大立功表现”:
(一)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;(二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(三)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;(四)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(五)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(六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七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十八条:
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宣告缓刑的罪犯,一般不适用减刑。
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,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。缩减后,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,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。